是合伙纠纷还是诈骗?
【接案经过】本所同事,说有个亲戚来找他,给一个轻伤害案件提供辩护,案子小,又简单,你来吧。
【案情简介】
万某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,被害人轻伤。在侦查期间,侦查机关同时侦办其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。
2012年4月底,万某与六枝特区某公司股东李某认识,后在一次车祸中万某把李某从车里救出,后在医院照顾李某数天。李某对万某十分信任。二人决定通过合作形式开办寄卖行。由李某出资,万某负责日常管理及具体经营,并由万某担任法人代表。万某可从盈利分红中提成10%。寄卖行具体经营业务是小额贷款。从当年5月经营至年底,后万某通过其妻子王某将存放于李某公司处的借款资料取回,并持有客户归还的借款及利息52000元没有交给李某。
侦查机关以万某涉嫌故意伤害、职务侵占立案,后以故意伤害、合同诈骗罪移送起诉。
检察机关以万某涉嫌故意伤害、诈骗罪提起公诉。
【案件焦点】
万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犯罪?其持有借款资料及客户归还借款不上交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?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?
【判决文书】
六枝特区人民法院认为:万某将借款凭证借走,被李某发现后拒不提供,并将归还的本金及利息据为已有,其对李某已有欺骗行为。双方的合伙关系已不再是民事法律调整范围。万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判决万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,涉案赃款人民币52000元继续追缴,发还给被害人李某。
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:万某及辩护人所提“系民事纠纷,不构成诈骗罪”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,本院予以采纳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。
【案件评析】
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合伙人投入的财产,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。本案中李某如认为万某违反约定,万某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,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权利。
刑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手段,能用民法、行政法解决的,首先应适用民法、行政法。公民在权益受损时,首先希望公安机关介入,运用刑事侦查的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,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但是,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,恰恰体现为警察权力的弱化,同时法院具有至高无上的司法权威。如果过度扩大诈骗犯罪的适用范围,会形成公民对警察的过度依赖,司法权威便更为降低。
【结语与建议】
本案显而易见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,当一审庭审结束时,主审法官走下审判台,与我作了简单交流,感谢我作了一堂精彩的民法授课。其后,我多次与法官联系,均避而不见。两次延期审理,均未通知辩护人。到了二审法院,提交辩护意见时,二审法官问,你是如何与一审法官沟通的?言下之意在于辩护人没有积极认真的与法官表达辩护意见,或多次重申。
当事人以故意伤害案拘留逮捕,诈骗案发案在前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,最终当事人获释时,多于故意伤害的刑期485天。国家赔偿一审法院拒绝,二审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,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回。
胳膊与腿,谁粗?
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龙光洪律师编写